水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与归档
一,水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特点及作用
(一)概念
在讲水行政执法文书之前,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法律文书的概念.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文书,公文的总称.法律文书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书.规范性法律文书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文书,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行政等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规范,因而只对特定的案件当事人有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的结果.非规范性法律文书按其性质可分:一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作的,用于向特定国家机关提出特定请求的法律文书,比如行政许可申请书.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对特定的人和事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公文性质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行政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主体应用水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处理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包涵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水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是水行政主体.这里的水行政主体不仅仅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例如流域机构,我们厅属管理单位.
二是执法文书的适用范围是在具体的水行政执法活动中.这里的水行政执法活动范围很广,既包括行政处罚,又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
三是水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书格式和要求;这方面《行政处罚法》专门对行政处罚文书有规定.
四是水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法律效力,一定具有法律意义;反之,只具有法律意义,却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亦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受国家法律规范强制性作用的指引; 而听证申请书,送达回证等等,则只具有一定法律意义即提出或证明某种要求的法律意义.
(二)分类
1,按用途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水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执法机关制作的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的书面文件,如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听证会报告书,结案报告等.而外部文书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制作的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或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组织参与的文书,如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
2,按形式可分为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文字叙述式文书.2006年省水政监察总队制定了《全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样式》,一共规定了9类42种水行政执法文书,其形式主要有: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文字叙述式文书.
填空式执法文书是事先就印制好的文书,只将空白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而成,包括表格式文书,主要形式就是填空,如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案件移送函,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文字叙述式文书,又称书写式执法文书主要是以有叙有议为内容的文书,主要有普通程序中适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机关制作的行罚决定书,要根据规定的格式,拟出文稿后,由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经过打印校对而成.目前,我们正在全省水利系统全面推行说理式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文字的叙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录式执法文书事先只印笔录头部,其余均为横格,使用时只记录问答内容,如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3,按性质可分为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许可文书等.今天我们主要是探讨行政处罚文书,对行政许可证明文书等涉及较少.
(三)特点
1,制作程序合法.即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种,时限,步骤,方法等要求来制作.如《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按照这条规定,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为了告诉当事人的权利,否则,程序不合法,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处罚决定.再比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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