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
(2007年修订)
前言
本标准由通用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和若干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构成。通用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于2004年8月起开始试行,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于2005年7月起开始试行。本标准发布后将替代06版标准。本标准的附录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CPMQ)管理办公室起草,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CPMQ)指导委员会下设的标准专家委员会提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批准。本标准于2004年8月第一次发布,2005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二次修订,2007年6月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于2007年7月14日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正式向社会发布。
一、职业体系
(一)职业经理人定义
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素养,能够运用所掌握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以及所具备的经营管理企业的综合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经营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业绩突出,受聘于雇主(出资人)的职业化的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二)职业特质
职业经理人按职业特质划分为:通用职业经理人和专业职业经理人。
通用职业经理人是指具备复合型经营管理素质,能够主持企业全面领导工作并对出资人负责,或能够主持企业某一经营单位及企业综合部门领导工作,对其直接领导负责,符合相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的企业主要领导人或经营单位领导人(例如:董事局主席、董事长、CEO、总经理、厂长、经营单位经理等)以及企业综合部门领导人(例如: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企业管理部门、战略规划部门、经营计划部门等综合部门经理、副经理等)。
专业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策划职业经理人、采购职业经理人、物流职业经理人、营销职业经理人、公关职业经理人、广告职业经理人、财务职业经理人、客户服务职业经理人、质量职业经理人、生产职业经理人、行政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源职业经理人、信息职业经理人等)是指具备专业型经营管理素质,能够担任企业某一专业方面领导工作或担任企业某一专业部门领导工作,对其直接领导负责,符合相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的企业分管专业领导人(例如:董事局副主席、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副厂长等)或专业部门领导人(例如:××专业部门经理、副经理等)。
(三)职业等级
职业经理人按等级划分为:准(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和高级(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三个等级。
具备同一等级的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具有相同等级资格,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聘用与职位对称或非对称的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
(四)职业称谓
通用职业经理人根据职业等级划分标准依次称为:准职业经理、职业经理、高级职业经理;专业职业经理人根据职业等级划分标准依次称为:准××专业职业经理、××专业职业经理、高级××专业职业经理。
二、申报条件
(一)准(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导向性级别。
1、有愿望从事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部队转业干部及其他社会求职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经认证培训机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认证培训合格证书。
2、在职的一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管理岗位工作满两年,经认证培训机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认证培训合格证书。
符合1或2申报条件之一即可。
(二)(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中等级别。
1、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企业管理岗位工作满五年,其中申报通用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须具备两年以上从事企业综合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申报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须具备两年以上从事企业本专业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经认证培训机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认证培训合格证书。
2、取得准(通用或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证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企业管理岗位工作满三年,其中申报通用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须具备两年以上从事企业综合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申报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须具备两年以上从事企业本专业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经认证培训机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认证培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