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汇编
(适用企业纳税人)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税务登记
1.1设立登记
一,适用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时限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地点
市区(不含通州区)的纳税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跃龙路38号)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通州区,县(市)区的纳税人到当地行政审批中心国税登记窗口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提供2份)
(一)单位纳税人
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1)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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