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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拟法庭实习报告
    文法学院 法学专业 00091077 尹璐
    指导教师:马向
    实习时间:2003年秋季(第七学期) 实习地点:文法学院会议室(模拟法庭)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下旬,被告人侯剑锋召集,组织,由被告人刘文龙,魏光,田立刚(在逃),付鹏飞(在逃)驾驶着侯剑锋所有的天津大发面包车(冀C62651,红色)盗窃山海关船厂院内的废铁1700公斤,后被告人刘文龙伙同田立刚,付鹏飞又从山海关船厂盗窃废铁400公斤.所盗废铁均销售给山海关金龙废品站,赃款被侯剑锋,刘文龙,魏光等人瓜分.其中,被告人刘文龙得赃款300元,魏光得赃款570元.第五次,被告人刘文龙,魏光,田立刚,付鹏飞在山海关船厂实施盗窃时,被山海关船厂的保卫处人员发现,四人弃车逃跑,所用交通工具冀C62651天津大发面包车被扣押在山海关船厂保卫处,车上已装有盗窃的废铁1000公斤.
    2002年11月4日深夜,经被告人侯剑锋召集,组织,由被告人刘文龙,魏光与田立刚,付鹏飞,王振(在逃),王磊(在逃),老毛(在逃)驾驶其借来的一辆绿色2020吉普车将扣押在山海关船厂的冀C62651天津大发面包车私自开出船厂,车内装有1000公斤废铁,行至去山海关途中遇公安巡逻人员,被告人刘文龙,魏光等人在侯剑锋的指挥下弃车逃跑.2002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文龙,魏光被抓获.2002年12月3日,被告人魏光向公安机关揭发了被告人候剑锋,马智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废铁总计3100公斤,价值3720元.
    2002年10月中旬,被告人侯剑锋,马智勇向来山海关的于长江,王楠(在逃)索要枪支.于长江,王楠答应后,候剑锋,马智勇随于,王二人去沈阳取枪,被告人于长江将原单位职工王岩(已死亡)持有并私藏在其工作单位的一支黑色五连发{被屏蔽的关键词}(枪号9310320),两个{被屏蔽的关键词}弹筒,王楠持有的一支黑色转轮{被屏蔽的关键词},6发子弹交给被告人侯剑锋,马智勇,两人将其带回山海关鑫马酒店,后马智勇将分得的{被屏蔽的关键词}及弹筒藏于其在山海关船厂更衣室的工具箱内,候剑锋将分得的转轮{被屏蔽的关键词}及6发子弹藏于山海关船厂家属院滕海荣家的衣柜内.案发后,被告人候剑锋私藏的枪支,子弹被其弟侯剑坤(另案处理)转移至海港区张庄小区2栋3单元12号其姐姐家的下房内隐藏;马智勇私藏的枪支及弹筒被其哥哥马智文(另案处理)转移至开发区船厂路42栋2单元9号自家下房内隐藏.公安机关于2002年12月5日将涉案枪弹搜缴.经鉴定,涉案枪支均具有杀伤力.
    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
    1.被告人侯剑锋,刘文龙,魏光的供述相互印证了他们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侯剑锋,马智勇,于长江的供述相互印证了三被告人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3.证人郝静杰的证言证明候剑锋组织刘文龙,魏光等人用其借来的墨绿色2020吉普车去山海关船厂拉一辆他们盗窃废铁时被该厂保卫处扣押的面包车;
    4.证人王磊的证言证明2002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候剑锋打电话让他回开发区帮候开一下车,王磊即回开发区鑫马酒店见到候,之后,他与魏光,刘文龙等驾驶一辆浅绿色2020型吉普车前往山海关船厂,将被扣押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天津大发面包车换完轮胎后开出船厂;
    5.证人李猛的证言证明候剑锋组织他手下的人参与盗窃船厂的废铁,用一辆红色的大发面包车运输;
    6.证人滕海荣的证言证明候剑锋,马智勇雇佣她开车去沈阳,同行的另一辆车是沈阳来的姓刘的和姓王的;
    7.证人刘明的证言证明她的丈夫马智勇曾将一把黑色的小{被屏蔽的关键词}带回家,后来被马智文从马智勇在船厂的更衣箱内取走;
    8.过磅单一份证明随红色大发面包车盗走的废铁重1000公斤;
    9.检举信一封,系魏光检举候剑锋,马智勇等私藏,持有枪支的情况,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10.秦皇岛市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废铁2.1吨(含变卖的部分)价值2520元,单价1200元/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涉案的两把枪均具有杀伤力.
    辩护意见:
    我作为被告人马智勇的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如下:
    马智勇不具备私藏枪支罪的主观要件.
    构成私藏枪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而本案中,马智勇是陪侯剑锋到沈阳索要枪支的,在得知五连发钢珠{被屏蔽的关键词}是坏的以后,也就是说在知道这把枪不具有杀伤力的情况下才要过来作为一种收藏品加以收藏.此时,这支枪纯粹是作为一种观赏物而存在的.即使最后的枪支检验结果证明此枪具有杀伤力,在当时马智勇也没有能力去鉴定该枪的好坏.这说明马智勇不具备私藏枪支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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