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师〔2009〕10号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各有关单位,学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工作.考核申报中小学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教学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对象和内容
2009年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一票否决制,所有参加省教育厅职改办组织评审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或规定的分数,并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方有资格申报评审.已授权组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按省教育厅颁发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评估标准,可自行组织所受理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我省幼儿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学,初级职业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和教研员,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相应的考试.
考试学段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四个学段.考试内容均在现行规定使用的教材范围之内,具体是:幼儿园为大班教材,小学为四年级教材,初中为初二年级教材(化学学科为初三年级),高中为高中阶段教材.
二,考试办法及成绩使用
本次考试按省教育厅制定颁发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说课评估试行办法》进行.分笔试和说课答辩两部分,笔试实行开卷,从今年起报考人员选定课题后只允许带相关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各1本进入试室,其他任何参考资料一律不准带进,如有违规将按作弊处理.报考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独立完成说课稿,然后安排说课及答辩.考试成绩分为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良好",74—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试成绩达"优秀"档次的,获《海南省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育教学能力A级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凭此证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考试成绩达"良好"档次的,获《海南省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育教学能力B级合格证书》,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可凭此证申报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乡镇初级中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城镇中学(含乡镇完全中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成绩须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并获合格证书.
三,考试时间地点安排
将于2009年4月中下旬设点在海口市部分学校内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组织机构
省教育厅成立海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领导机构及考务办公室,负责领导,指导,组织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工作.
省纪委第六纪检组,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抽调人员组成监督工作机构,负责整个教育教学能力考试的指导,监督工作.
省教育厅职改办组建海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评估,考核工作.
五,报名时间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09年3月16至25日.
(二)报名地点
1,省教育厅职改办负责厅直属学校及有关民办学校教师的报名工作.
2,各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科(股)负责所属市县所管教师的报名工作,并负责通知所在地区的有关企业学校和民办学校.
3,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所属学校教师报名工作.
(三)报名办法
按属地管理办法,凡符合条件报考者,携带以下资料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各报名点要做好组织报名工作.
1,本人身份证;
2,本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近期免冠一寸相片3张(准考证,报考登记表,成绩合格证书各1张).
六,考试收费
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教育教学能力考试分为文化课考试和说课答辩两科,收费标准执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学能力考试收费项目立项的复函》(琼财非税函〔2006〕161号)规定:文化课考试64元/科,说课答辩64元/科.考试费用由各市县和有关报名点按标准集中代收,上交省财政国库帐户,由省教育厅开取正式发票(以市县或学校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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