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保证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深度要求,确保依法公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筑工程设计工作。
第三条 规划设计成果的表达应当规范、清晰,报送成果应包括书面成果和电子成果。
第四条 建设用地大于30亩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深度要求。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合理布置总平面图。总平面图设计应符合第十条规定要求。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分析交通影响,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九条 兰州市规划区内临城市规划路、黄河、南北两山及重要地段的高层建筑、重要建筑等建设项目,应按规划要求作出两个以上在建筑总平面、建筑内部设计、建筑风格等方面明显不同的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内容
(一)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二)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及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三)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标注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等距离参数。
(四)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五)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1:500或1:1000)。
(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经济指标应包括规划要求和设计指标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