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黄埔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根据《2011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穗教基教〔2011〕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1年黄埔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____ (一)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制度公开、信息公开、办事公开,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2.凡2005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为该适龄儿童的其他合法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区教育局(由居住地所属小学代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小幼科审核批准后延缓入学。延缓入学的,延缓期满,应即入学。
3.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87]教规字002号)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4.小学学位分配的原则是: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向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与租住地一致的户籍资料,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
5.小学严禁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对入学儿童的父母“让单位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经查实可举证的,可确定证明材料无效,并由出具证明的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二)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情况
1.新住户。
一是购买二手楼业主,但该居住单元原业主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3年级的适龄儿童;二是对在2011年5月新生报名之日后购买并于8月底具备居住条件的,且符合地段生界定条件的,如果对口学校没有学位,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2.租住户。
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交与租住地一致的户籍资料,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如果在同一住宅单元现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均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3.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家,符合人户一致且是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作地段生接收。否则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4.其他情况。
一是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又符合地段生资格的适龄儿童,只保证学位,不确保到原所属地段的对口小学就读,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二是不以择校为目的,因客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与父母分户,或没有房产的特殊情况,能提供有效证明,要求在唯一居住地就近入学的适龄儿童。由我局统筹安排学位,统筹生属被统筹学校的地段生。
(三)小学招生计划2011年小学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