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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设计

    1.1 道路几何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0.3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2.1.2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2.2.1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2.4.1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2.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代表年)2.5.2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2.8.1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4.3.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4.5.2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5.1.3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5.1.6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5.1.9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5.1.11 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5.1.13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50m。5.1.14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5.1.15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5.2.2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限制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5.2.4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5.2.6 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用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2.6 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

    5.2.7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内相同的纵坡。5.2.3 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8.18 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8.2.5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8.2.10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8.3.7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视距除应符合5.1.11的规定外,尚应对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进行验算,并应避免立体交叉桥的栏板遮挡驾驶员视线。7.1.2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7.2.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7.2.3 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7.2.7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在距道口停止线相当于该路的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7.2.7规定道口侧向视距S,处的火车。

    1.2 路基,路面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8.1.2 路槽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值宜大于或等于20Mpa。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Mpa。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土基强度。8.4.1 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轻型击实标准控制。土质路基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的规定。

    8.4.2 由于土质湿度等条件限制,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8.4.1的要求时,应采取加固与稳定处理措施。8.4.3 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8.4.1所列填方要求。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近期铺筑路面时,必须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9.2.3 基层的要求与基层材料  (3)石灰土 石灰土适用于各种路面的基层,特别是底基层。石灰土不能在低温季节施工,并不能在水文不良地段采用。9.6.1 路面抗滑标准不得低于表9.6.1规定值。

    10.2.8 水泥混凝土的设计强度以龄期28d的弯拉强度为准,其值不得低于表10.2.8-1的规定值。

    10.3.1 混凝土路面下的土基的回弹模量值应符合8.1.2规定。埋设地下公用设施沟槽的回填土应与周围土的性质相同,并分层压实到符合8.4.3规定的压实度。10.3.4 混凝土板表面应平整、耐磨,并且有一定粗糙度。抗滑标准见9.6.1。混凝土板的最小厚度为18cm。10.5.2 混凝土板长度应通过验算混凝土板的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最大应不超过6m。10.5.4 混凝土板的纵缝必须与道路中线平行。纵缝间距按车道宽度选用,最大为4.0m。10.9.2 混凝土路面中的雨水口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检查井,应设置胀缝与混凝土板完全隔开,并在其周围加设防裂钢筋。防裂钢筋采用4根直径10或12mm的钢筋。10.9.4 混凝土路面与桥台相接时,应设桥头搭板。

    1.3 广场,停车场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1.1.4 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11.2.5 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11.2.8 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道。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件。11.3.2 专用回车场应设在客流集散的主流方向同侧,共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相连。

    1.4 排水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2.1.1 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安全。12.1.2 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准时。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  二、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规划时,应按表12.1.2规定选用适当的重现期。

    1.5 道路照明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4.2.2 道路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14.2.2选用。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分类降低一级使用但路面,平均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1X(相应亮度约为0.1cd/m2)。

     

    14.4.2 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  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14.4.7 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  二、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1.6 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7.3.5 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8.2)的规定。道路下穿铁路时,桥下净空见第2.4.1条(见1.1道路几何设计)。15.3.4 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2.4.1及7.3.5。15.3.5 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人行地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5m。

    1.7 杆线,管线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6.2.3 热力等管道不得在快速路与主干路上空架设。16.2.4 架空电线与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讯线的规定见表16.2.4-1。  二、架空电力线的规定见表16.2.4-2。

     

    2 工程质量验收

    2.1 路基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1.0.4 路基施工在确保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同时,应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及附属结构物,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必须重视管线沟槽回填土的质量,使其达到与路基相同的设计强度。2.1.4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必须加以保护,园林绿地和公用设施等应避免污染损坏。2.2.7 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的位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4.1.2 路基防护是以原边坡坡面和有关防护结构体的稳定为前提,施工前必须检查验收,严禁对失稳的土体进行防护。    路基加固或支挡工程除要求自身坚固稳定外,施工前必须查明和核实前期工程的条件和质量。4.1.3 路基防护与加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规格和其他品质要求。4.4.2 砌石工程的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砌体用的水泥、石灰、砂、石及水等。要求质地均匀,水泥不失效,砂石洁净,石灰充分消解,水中不得含有对水泥、石灰有害的物质。  二、石料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不应小于30Mpa,无裂缝,不易风化。河卵石无脱层、蜂窝,表面无青苔、泥土,厚度与大小相称。  三、片石最小边长及中间厚度,不小于15cm,宽度不超过厚度的二倍。块石形状大致正方厚度不宜小于20cm,长、宽均不小于厚度,顶面与底面应平整。用于镶面时,应打去锋棱凸角,表面凹陷部分不得超过2cm。  四、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标号,拌和均匀,色泽一致,稠度适当,和易性适中。5.1.2 机动车车行道土质路基的压实度应达到压实标准规定的压实度,以确保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人行道、非机动车车行道可执行支路的压实度标准。5.1.4 土质路基原地面以下的墓穴、井洞、树根必须清理,并分层回填压实。5.2.1 路基挖土必须按设计断面自上而下开挖,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洞取土。5.3.1 路基填土不得使用腐植土、生活垃圾土、淤泥、冻土块和盐渍土。土的可溶性盐含量不得大于5%;550oC的有机质烧失量不得大于5%,特殊情况不得大于7%。5.3.4 路堤基底为耕地或松土,填土高度小于1.5m时,必须清除树根、杂草。应先压实再填筑。5.3.5 路基穿过水网和水稻田地段时,应抽干积水,清除淤泥和腐植土,压实基底后方可填筑。5.3.6 填土路基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压实。其分层最大厚度必须与压实机具功能相适应。5.3.7 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填层设计宽度,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最后削坡。5.3.15 管、涵顶面填土厚度,必须大于30cm方能上压路机。5.3.17 桥台和路基接合部填土应分层仔细压实,层铺虚厚不得大于20cm,路床顶以下2.5以内应采用砂砾等透水性材料或石灰土,压实度不得低于填土规定的数值。5.4.1 土质路基的压实标准见表5.4.1。一般情况下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

    8.4.2 爆破施工设计应包括下列基本文件:  一、爆破工点的地质图、地形图;  二、采用爆破方法的依据和相应的炮眼布置图,爆破规模较小时,可只提出钻孔、装药和起爆的说明或规定;  三、主要爆破参数和控制装药量的设计计算书;  四、爆破安全距离计算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起爆网路的说明或设计计算书;  六、设计文件批准书。5.4.3 在市区及交通要道,应采用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起爆炮孔装药,必须制作起爆药包,严禁将雷管直接投入炮孔装填。8.4.3 一次起爆的用药量,对结构物地基产生的振动速度及其相应的危害程度,应通过试验确定。一次起爆的用药量对结构物地基引起的振动速度严禁超出其允许值。7.5.3 湿陷性黄土路基的地下排水管道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8.1.1 土基受地下水或地面水的影响,呈潮湿或过湿状态难以压实时,必须进行处理。8.3.8 填土后立即铺筑高级路面或次高级路面的路基,严禁用冻土填筑。9.1.3 路基工程如作为独立项目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竣工详图,路基压实度测试记录表,换土位置图(特别是湿软土、膨胀土、杂填土等土类)。施工中临时处理隐蔽工程的典型结构图或典型断面图,必须标明其深度、数量,以及所换入土质或材料的名称,以备抽查。9.3.1 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危石。9.4.1 土、石路床必须用12~15t压路机碾压检验,其轮迹不得大于5mm。9.4.3 土质路床不得有翻浆、软弹、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每1000m2至少测3点。9.4.4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9.8.1 砌体的砂浆必须配比准确,填筑饱满密实。9.8.5 预埋构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9.8.7 护坡、护脚、护面墙、挡土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6.7的规定。

     

    2.2 基层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97

    2.2.4 严禁采用含有有害物质的石灰类下脚料。2.4.1 集料的压碎值、抗压强度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2.4.1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用重型击实仪通过试验确定。3.5.1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7d龄期抗压强度应符合表3.5.1的规定。混合料7d龄期抗压强度(Mpa)表3.5.1。

    3.5.2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28d龄期抗压强度,要求快速路、主干路的基层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75Mpa;次干路基层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38Mpa。4.1.5 钙质石灰应在用灰前7d、镁质石灰应在用灰前10d加水充分消解,严禁随消解随使用。4.8.5 最后均应碾压至混合料基层表面无明显轮迹。基层压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8.5.1 快速路和主干路压实度:基层不得小于97%;底基层和垫层不得小于95%。4.8.5.2 次干路和支路压实度:基层不得小于95%;底基层和垫层不得小于93%。5.0.1 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材料试验,质量检查及工序间交接验收等项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均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凡检验不合格的作业段,均应进行补救或整修。5.0.2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基层质量与检查验收应符合表5.0.2的规定。并应做到原始记录齐全。

     

    《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CJJ5—834.8.2 养护期间,严禁履带车辆通行及机动车辆在基层上调头或刹车,对于个别不能中断交通的道路必须采取如下措施:采用含粗粒料的混合料基层,或用沥青层养护;限制车速和交通量,以不破坏基层表面。发现局部变形时,应及时修补。5.0.2 煤渣石灰类混合料道路基层质量标准及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0.2-1的规定。

     

    《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5—902.1.1 钢渣必须分解稳定,粒径符合规格要求,具有规定的强度。3.1.2 钢渣石灰类混合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决定。3.1.3 各类钢渣混合料,其配合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结合料的压实体积应大于钢渣的孔隙体积,以保证压实紧,密表面密实。4.8.2 养生期间以封闭交通为宜。如不能中断交通,则要限制车速和交通量。严禁履带车辆通行及机动车辆在基层上调头或刹车,以保证基层表面不被破坏。发生局部变形时,应及时修补。《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CJJ/T 80—982.2.2 固化路面基层和底基层,不得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及受潮变质过期的水泥。2.2.3 不同交通类别的道路,固化类混合材料7d的抗压强度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4.0.8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基层应采用砂砾或碎石类粗粒土,不应采用水泥、石灰类土壤固化剂稳定细粒土混合料。4.0.9 对交通量较大的道路,应在面层与固化类混合料基层之间加铺连接层。

    2.3 沥青路面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96

    1.0.5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采取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而使身体受到损害的保护措施。4.8.5 路面抗滑表层粗集料应选用坚硬、耐磨、抗冲击性好的碎石或破碎砾石,不得使用筛选砾石、矿渣及软质集料。7.1.3.2 当各层均采用沥青碎石混合料时,沥青面层下必须做下封层。7.2.3 经配合比设计确定的各类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3.3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施工性能。

    注:1.粗粒式沥青混凝土稳定度可降低1KN;  2.I型细粒式及砂粒式沥青混凝土的空隙率为2%~8%;  3.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矿料间隙率(VMA)宜符合下表要求:   4.当沥青碎石混合料试件在60oC水中浸泡即发生松散时,可不进行马歇尔试验,但应测定密度、空隙率、沥青饱和度等指标;  5.残留稳定度可根据需要采用浸水马歇尔试验或真空饱水后浸水马歇尔试验进行测定。

    7.3.4 对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沥青路面的上面层和中面层的沥青混凝土混合料进行配合比设计时,应通过车辙试验机对抗车辙能力进行检验。在温度60o C、轮压0.7MPa条件下进行车辙试验的动稳定度,对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不应小于800次/mm,对一级公路及城市主干路不应小于600次/mm。《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5.2.5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968.4.9 压实成型后的路面应进行早期养护,并封闭交通2~6h。开放交通初期,应设专人指挥,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不得刹车或调头。在未稳定成型的路段上,严禁兽力车和铁轮车通过。当路面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2—912.1.1 乳化沥青必须与矿料有良好的胶结能力。2.1.2 乳化沥青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3.0.4 必须对基层(含旧路面做基层)的厚度、密实度、平整度、拱度、强度进行检验,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铺筑乳化沥青面层。4.1.1 乳化沥青表面处治与贯入式路面施工,工序必须衔接紧密。4.1.4 乳化沥青矿料温度应高于10oC,当日平均温度低于5oC时,不应进行施工。5.3.1 乳化沥青碎石路面必须有表面处治层或其他封层。8.0.1 乳化沥青的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程表2.1.2的规定,其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主检项目有:粘度、筛上余量,粘附、拌和稳定度,水泥拌和试验、电荷、沥青含量、PH值和蒸发残留物的针入度、延度、溶解度等三项物理性能指标。贮存时间超过5日和冬期施工时,必须做贮存稳定度和冰冻稳定度检验。《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3—912.2.2 再生剂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较强的渗透和软化能力;  二、与旧沥青材料互溶;  三、改善旧沥青路用性质;  四、不含石蜡和地蜡;  五、适当的粘度,老化缓慢;  六、有较好的粘附力。再生剂必须符合表3.2.2所列物理性质的规定。

    3.2.3 再生剂应贮藏在有盖的容器中,防止水和灰尘等混入。其运输、贮存、使用的安全防火要求同重质油类的要求。3.4.3 碎石与沥青的粘附力,用水煮法测定时,不得小于三级,否则必须掺入活化剂提高粘附力。3.4.5 矿粉采用石灰岩类磨细的粉末,必须干燥、无杂质,含水量不应大于1%。7.0.3 碾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再生沥青混合料摊铺一定长度后,必须及时进行碾压,开始碾压温度不应大于110oC,终结碾压温度不应低于70oC;8.0.3 路面竣工后应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和质量标准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66—955.1.2 稀浆封层严禁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5.1.5 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养生期内的气温应大于7oC;并不得在雨天施工。5.5.3 施工中应对稀浆混合料性能进行抽样检测,并符合表5.5.3的要求。

    2.4 水泥混凝土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2.0.4 施工前必须对混凝土路面原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分析,并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数据。4.1.1 用于混凝土板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简称普通水泥),水泥标号不应低于425号。当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矿渣水泥,其标号不应低于425号,并应严格控制用水量,适当延长搅拌时间,加强养护工作,亦可采用325号普通水泥,但应采取掺外加剂、干硬性混凝土或真空吸水等措施;  三、民航机场道面和高速公路,必须采用标号不低于425号的硅酸盐水泥;  五、不同标号、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合堆放,严禁混合使用。出厂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必须经过试验,按其试验结果决定正常使用或降级使用。已经结块变质的水泥不得使用。4.1.2 混凝土板用的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洁净、坚硬、符合规定级配、细度模数在2.5以上的粗、中砂;  二、当无法取得粗、中砂时,经配合比试验可行,可采用泥土杂物含量小于3%的细砂;  三、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 混凝土板用的碎(砾)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碎(砾)石应质地坚硬,并应符合规定级配,最大粒径不应超过40mm;  二、碎石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3-1的规定。  三、砾石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

     

    4.4.6 混凝土拌合物整平时,填补板面应选用碎(砾)石较细的混凝土拌合物,严禁用纯砂浆填补找平。4.8.1 胀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胀缝应与路面中心线垂直;缝壁必须垂直;缝隙宽度必须一致;缝中不得连浆。缝隙上部应浇灌填缝料,下部应设置胀缝板;4.8.2 缩缝的施工方法,应采用切缝法。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压缝法。民航机场道面和高速公路必须采用切缝法。切缝法和压缝法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压缝法施工,当混凝土拌合物做面后,应立即用振动压缝刀压缝。当压至规定深度时,应提出压缝刀,用原浆修平缝槽。严禁另外调浆。然后,应放入铁制或木制嵌条,再次修平缝槽。待混凝土拌合物初凝前泌水后,取出嵌条,形成缝槽。4.8.2 混凝土板冬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板在抗折强度尚未达到1.0MPa或抗压强度尚未达到50MPa时,不得遭受冰冻;  二、冬季施工水泥应采用425号以上硅酸盐水泥或普通水泥,水灰比不应大于0.45;  四、混凝土拌合物的浇筑温度不应低于6oC。当气温在0oC以下或混凝土拌合物的浇筑温度低于5oC时,应将水加热搅拌(砂、石料不加热);如水加热仍达不到要求时,应将水和砂、石料都加热。加热搅拌时,水泥应最后投入。  五、材料加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任何情况下,水泥都不得加热;  2.加热温度应为:混凝土拌合物不应超过35oC,水不应超过60oC,砂、石料不应超过40oC;   九、冬季养护时间不应少于28d,允许拆模时间也应适当延长。5.1.2 基层完成后,应检查强度和质量。基层强度应以基层顶面的当量回弹模量值或以黄河标准汽车测算回弹弯沉值作为强度检查指标,其值不得低于设计规定。基层质量检查,其允许误差,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民航机场道面、高速公路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

     

    5.1.3 钢筋混凝土板的钢筋网片允许误差,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2.5 联锁型路面

    《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CJJ79—98

    3.0.1 路面结构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3.0.1.1 联锁型路面砖路面结构由面层、基层、垫层组成,其面层在边缘应有约束。3.0.1.2 面层应由联锁型路面砖、接缝砂和垫砂层组成的结构层。面层中,两块相邻路面砖间的接缝宽度应为3±1mm;垫砂层厚度应为30±5mm;3.0.1.3 路面砖的强度、最小厚度、块形及铺筑形式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5.1.5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3 养护

    3.1 一般规定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CJJ36—90

    3.3.2 城市道路路面的破损率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 路面平整度指标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3.3.4 城市道路路面粗糙度指标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3.3.5 柔性路面整体强度系数均应大于1;刚性路面的强度应符合相应交通等级的设计强度要求。3.3.6 路面使用状态指数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3.2 路基养护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90

    4.1.1 路基必须加强日常保养,以保持路基密实及排水性能良好。4.2.2 路肩出现车辙、坑槽,路肩边缘积土,应及时进行平整。4.3.2 边坡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边坡出现冲沟、缺口及塌落时应进行整修;  二、路堑边坡出现裂缝可用粘性土填实,以防止地表水渗入路基。如出现潜流涌水应采取开沟隔断水源,或其他导流措施。4.3.4 对滑坡地段应加强观测,作好观测记录。分析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4.4.7 挡土墙出现倾斜、鼓肚、滑动及下沉,应先消除侧压因素,然后进行加固。4.8.2 土基和挖掘沟槽的土基回填,应符合以下规定: 二、禁止使用腐植土及淤泥,含草根、树皮、垃圾、杂物等土壤,硬土块(冻土块)、碎石等材料的含量超过30%,或其中最大颗粒超过100mm的土壤。4.8.3 条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按回填深度及图4.6.3标明的部位以及路面等级(表4.6.3-1)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胸腔填土部位I(轻型击实法)大于90%;  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填土部位II(轻型击实法)大于85%;  三、管顶500mm以上至路床以下(部位III)的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表4.6.3-2规定。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90

    5.2.14 补修接缝破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胀缝机能失效,或缩缝失养被硬物堵塞,受温度、应力的作用板体发生拱起及破损时,应做如下处理:   1 板端拱起但路面板块完好,应迅速修理接缝,将板块恢复原位。5.2.17 水泥路面补修质量标准应符合表5.2.17的规定。5.3.15 沥青路面补修质量标准应符合表5.3.15的规定。5.4.2 块石路面必须设置整平层,石块之间用填缝料嵌填,以保证路面的平整及稳定。

     

    5.4.4 块石路面补修质量标准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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