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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华大学与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

    ——经2000~2001学年度第20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1年6月28日)

    经1999~2000学年度第17次(2000年5月8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清华大学与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申报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实施以来,我校与企业建立联合研发机构逐步做到申报审批规范化,对于促进与企业的科技合作及成果转化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与企业建立的联合研发机构的规范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       联合研发机构的名称规定分为下述几种情况:

    1、与单个系(所)联合的研发机构

    清华大学(XX系(所))

    YY联合研究所(或联合实验室)

    ZZ公司

    2、与学院(研究院)内多系(所)联合的研发机构

    清华大学(XX院)

    YY联合研究所(或联合实验室)

    ZZ公司

    3、与学院(研究院)及该院外其他系(所)联合的研发机构

    (1)YY联合研究所(或联合实验室)或

    ZZ(公司名)YY联合研究所(或联合实验室)

    (2) 清华大学

    YY联合研究所(或联合实验室)

    注:须报校务会议批准

    ZZ公司

    4、与多个学院(研究院)联合的研发机构

    清华大学

    YY联合研究所(或联合实验室)

    注:须报校务会议批准

    ZZ公司

    5、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可命名为YY研发中心。

    6、如以个人姓名命名的联合研发机构须报校务会议批准。

    二、             联合研发机构的标志牌不得挂在学校建筑物外墙上,一般应挂在所属联合研究所(联合实验室)的门口。

    三、             联合研发机构作为校内挂靠或隶属院(系、所)管理的机构,不刻公章,必要时可以挂靠或隶属的相关院(系、所、中心)章代用。

    四、             建立联合机构的三年合作有效期后,如仍有实质性合作,则经上报批准可续签,无实质性合作,则该机构予以撤消。

    五、             科技开发部、清华大学与企业合作委员会负责对所建的联合机构进行年审,对不合格者予以整改或撤消。

    六、             本规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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