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下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3条 学校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4条 学校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2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5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6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学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校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7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8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3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9条 学校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10条 学校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11条 学校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12条 学校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