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运管〔2011〕3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扬州市驾培市场
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运管所(处):
为进一步方便申办驾驶培训机构的个人和团体,在行政许可中做好服务工作,我处依据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编写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许可依据、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提交材料的相关说明以及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资格条件等内容。申办驾校的个人和团体可依据我处下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资格条件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进行驾驶培训机构的筹建。
市、县(市、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驾培市场投资风险提出预警,并依据扬州市交通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驾驶培训行业服务、指导、监督,为驾培市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资格条件指导意见》
??????????????????????????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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