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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要求
    一,出口电器产品按"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的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二,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登记,要求企业填写《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产品安全认证证书等文件.
    企业应具备必需的安全项目(如: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常规电参数,导线线径等)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
    四,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责令其整改.
    五,对予以登记的企业,由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
    抽样前,应按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对产品进行分类,确定需抽样的产品.对于试销样品,可以暂时不予抽封样.
    按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抽样数量,由检验检疫人员从企业出口报检批中随机抽取样品,并填写《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见附件2),《电器产品抽样/封样/送样清单》(见附件3).同时,要求企业填写《电器产品整机技术资料清单》(见附件4),《电器产品安全件技术资料清单》(见附件5),《电器产品涵盖范围表》(见附件6).
    六, 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上发布.
    七,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不符合通知单》.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企业整改.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对整改后的产品重新抽封样,交实验室复测.
    八, 分支局检务部门凭确认书,《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件7)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其他单证受理报检.
    对初次报检的产品,应填写《特殊报检审批表》(见附件8),经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准以临时报检一次.
    对已抽封样,但还未获得确认书的产品,分支局检务部门凭实验室盖章确认的《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受理报检.
    九,对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停止受理报检.
    十, 对确定实施抽批检验的报检批,按照检验规程,结合进口国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按照检验规程,结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我国的相关标准实施检验.
    对出口美国的插头插座,电源延长线,节日灯串等产品,还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明确出口美国电源延长线,电源插座和节日灯串检验要求的函》(质检检函〔2007〕第260号)以及《出口美国电气产品抽查检验程序》的要求,增加检验项目.
    抽批检验不合格的,应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允许企业整改后,重新报检.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十一,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批批检验:
    (一)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对外出具检验证书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或检验检疫另有规定的;
    (三)政府间另有协议的.
    十二,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在关键安全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供方管理,进货检验,生产工艺,过程检验,成品检验,不合格品控制,检测设备计量等关键控制点进行审查,评估.
    发现不符合项,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纠正后,应实施现场验证.整改期间,应增加抽批检验的频次.
    一年内应覆盖所有审查内容及要求.
    附件1:
    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登记表
    管理编号:
    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地 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出口产品
    规 格
    出口国别,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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